揭阳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二)在保护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三)加强日常管理,依法处理区域内各种危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四)保障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五)揭阳古城保护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