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揭阳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揭阳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二)审议揭阳古城保护相关规划;
(三)督促揭阳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审议揭阳古城保护名录和相关调整方案;
(五)审议揭阳古城保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
(六)指导、协调揭阳古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本条例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