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和完善古城及周边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等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生活环境。

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前款规定的基础设施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电力、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并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审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