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揭阳古城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档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保护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五)修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查询保护对象档案所记载的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