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揭阳古城内历史建筑和一般建筑物、构筑物维护修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和一般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提出维护修缮技术咨询,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