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揭阳古城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将揭阳古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揭阳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对象普查、维护修缮补助、预先保护补偿、学术研究等方面的支出。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