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占用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或者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