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维护修缮技术指引以及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的修缮设计方案,在报送批准时予以提交。

历史建筑维护修缮技术指引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等主管部门以及榕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审后向社会公布。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及时或者不按照技术指引进行维护修缮的,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知并督促其按照要求履行维护修缮义务;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拒不进行维护修缮的,榕城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指定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要求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