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古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