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 制定机关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申报确认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协助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
(四)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可以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可以作为举荐人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举荐。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且未受过表彰的,举荐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举荐、申报。
举荐、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见义勇为 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确有特殊原因逾期举荐、申报的,由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请省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决定是否受理。
(一)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基本情况;
(二)举荐、申报是否征得本人同意;
(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经过;
(四)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的证明;
(五)是否属于本人的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
核实确认应当在收到举荐、申报或者自行调查核实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并将核实确认结果书面通知举荐人、申报人。
举荐人、申报人对不予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表彰奖励标准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表彰奖励标准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设区的市和省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选应当公示。
第三章奖励保护
(一)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二十万元抚慰金或者奖金;
(二)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十五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三十万元抚慰金或者奖金;
(三)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二十五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五十万元抚慰金或者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评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一)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二)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三)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资金或者见义勇为基金收益中支付。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关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够评定伤残等级而又生活困难或者已享受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帮扶。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或者威胁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的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见义勇为人员的名誉、荣誉。
第四章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基金。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来源。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慰问金;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补助、救助;
(四)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
(五)见义勇为人员死亡的,其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慰问金;
(六)办理因见义勇为死亡、伤残人员无记名人身保险;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不及时核实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
(二)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和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待遇的;
(四)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而不保密的;
(五)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未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的;
(六)不按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
(七)其他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