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依法被评定为烈士的或者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以及视同工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关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够评定伤残等级而又生活困难或者已享受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帮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