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奖励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本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在确认、表彰奖励和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或者威胁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