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奖励保护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每二年表彰和奖励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予以表彰和奖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