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每二年表彰和奖励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予以表彰和奖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