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接到举荐、申报或者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的行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一)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基本情况;

(二)举荐、申报是否征得本人同意;

(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经过;

(四)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的证明;

(五)是否属于本人的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