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从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资金或者见义勇为基金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