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资金或者见义勇为基金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