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经调查核实,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将人员及其主要事迹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确认。
核实确认应当在收到举荐、申报或者自行调查核实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并将核实确认结果书面通知举荐人、申报人。
举荐人、申报人对不予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