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配偶及其子女应当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依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