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信息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