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其确定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具体承担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