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协助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

(四)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可以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