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资金、见义勇为基金收益应当用于: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慰问金;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补助、救助;

(四)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

(五)见义勇为人员死亡的,其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慰问金;

(六)办理因见义勇为死亡、伤残人员无记名人身保险;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