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经费保障第三十条有效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资金、见义勇为基金收益应当用于:(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二)见义勇为人员的慰问金;(三)见义勇为人员的补助、救助;(四)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五)见义勇为人员死亡的,其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慰问金;(六)办理因见义勇为死亡、伤残人员无记名人身保险;(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