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其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应当优先接收并减免保教费等费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