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歪曲、丑化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

见义勇为人员的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见义勇为人员的名誉、荣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