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后,认为符合设区的市表彰和奖励标准的,应当向设区的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进行申报。设区的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省级表彰和奖励标准的,应当向省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进行申报。
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表彰奖励标准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表彰奖励标准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设区的市和省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选应当公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