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有用人单位的,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无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确无力支付的,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资金或者见义勇为基金收益中,按照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