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
- 制定机关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9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子相关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定期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
(一)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特有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三)主要造林树种、乡土树种的优树种质资源;
(四)具有重要药用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五)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
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确需占用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三章品种管理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林木品种的省级审定工作。
主要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林业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在认定的期限和适宜的生态区域内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
引种本省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引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品种权所有人同意。
引种备案的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由原备案机关发布撤销引种备案公告,停止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
第四章生产经营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生产地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其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林木种子商品信息,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林木种子经营者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核验,记录、保存有关商品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并在林业草原、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检查时予以提供。
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林木种子相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鼓励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电子化方式展示林木种子标签、使用说明以及检疫证明、质量检验证书、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以电子化方式展示的上述资料,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造林绿化选择林木种子应当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气候条件、运输距离、质量规格、价格、后期服务等相关因素,鼓励就近生产、就近供应,定向培育适宜本生态区域的林木种子。
造林绿化使用的林木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执行;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与造林绿化作业设计等要求相符。
第五章种业创新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林木育种创新纳入育种攻关计划。
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育种相关活动。
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林木新品种、育种材料和技术成果,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依法实施成果转化。
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协同开展科研成果产业化开发。
第六章保障监督
(一)建立对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及收集保存、林木品种选育、林木种子储备、林木种子保供繁育等长期稳定的投入渠道;
(二)结合实际建立林木良种补助制度;
(三)支持推广使用高效安全的林木种子生产机械,对符合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的林木种子生产机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购置补贴;
(四)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支持林木种业发展;
(五)其他有利于林木种业发展的措施。
(一)宣传林木种子法律法规,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
(二)发布林木种子科技研发、生产经营、市场动态等信息;
(三)提供林木种子相关技术咨询,组织专业培训;
(四)引导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
(五)其他林木种子服务工作。
第七章附则
(一)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苗、籽粒、果实、根、茎、芽、叶、花等。
(二)林木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林木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林木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林木的遗传材料。
(三)主要林木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主要林木,以及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补充公布的主要林木。
(四)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