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业创新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科技、教育、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育种创新机制,推进省级育种平台建设,加强生物、信息、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育种中的推广应用,加强林木种子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科研条件保障,提高林木育种创新能力。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林木育种创新纳入育种攻关计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