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下列林木种子服务工作:(一)宣传林木种子法律法规,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二)发布林木种子科技研发、生产经营、市场动态等信息;(三)提供林木种子相关技术咨询,组织专业培训;(四)引导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五)其他林木种子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