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审定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林木品种的省级审定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