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质资源保护需要和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明确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责任单位,并予以公告。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依法开放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确需占用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