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加强保护管理:

(一)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特有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三)主要造林树种、乡土树种的优树种质资源;

(四)具有重要药用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五)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