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监督管理工作,对林木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档案、质量检验、检疫、标签、使用说明等方面的林木种子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等违法行为,保护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