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引种备案公告。

引种本省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引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品种权所有人同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