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林木种业发展扶持措施,提升林木种子供应保障能力,并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