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造林绿化应当按照适地适树适品种原则,科学选择树种或者品种。

造林绿化选择林木种子应当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气候条件、运输距离、质量规格、价格、后期服务等相关因素,鼓励就近生产、就近供应,定向培育适宜本生态区域的林木种子。

造林绿化使用的林木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执行;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与造林绿化作业设计等要求相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