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二条有效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品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