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条有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保护。因工程项目建设导致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需要抢救性收集、保护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