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认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引种备案的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由原备案机关发布撤销引种备案公告,停止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