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业创新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林木种业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的支持力度,根据林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建设林木种子科研试验、保供繁育、成果转化应用基地。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协同开展科研成果产业化开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