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子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