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推广、新品种保护、监管执法等合作,促进林木种业资源、人才、技术、信息等共享,推动区域林木种业发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