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林木种子商品信息,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林木种子经营者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核验,记录、保存有关商品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并在林业草原、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检查时予以提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