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