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主要林木品种通过省级审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主要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林业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在认定的期限和适宜的生态区域内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