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 制定机关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0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7月30日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民政、文化广电旅游、消防救援、海事、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将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的暴雨灾害防御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项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暴雨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和防御知识,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公众对暴雨灾害的响应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公益宣传。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重点区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普查暴雨灾害的基本情况,建立灾害数据库。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对容易发生暴雨、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的区域进行评估,提出划定重点区域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每五年全面更新一次。重点区域的划定根据暴雨灾害防御形势的变化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区域的具体范围以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风险点等为单元进行划定。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区域暴雨灾害风险预判制度,关注暴雨天气变化及其可能引发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做好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准备。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指导重点区域内的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风险点等责任主体根据不同暴雨灾害类型细化应急预案,加强汛前应急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暴雨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和维护工作,并根据需要补充设置人工雨量观测筒、水位尺等监测设施、设备。
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人员,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原居住地点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第三章预警措施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本行业暴雨灾害风险,按照法定职责适时发布、变更、解除本行业相关预警,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一)暴雨预警由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二)洪水预警由水文机构发布;
(三)山洪灾害预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五)其他行业预警由有关部门依职权发布。
预警发布部门应当严密监视暴雨灾害情况变化,提高预警准确率、时效性。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汛前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对辖区内暴雨灾害隐患排查、风险警示等工作,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设施的除险加固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健全县、镇、村、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应急广播、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社交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户到人。
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第四章响应措施
(一)落实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工作制度,及时发布避险意见和风险提示;
(二)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三)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四)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五)停工(业)、停产、停课、停运、休市或者调整工作时间;
(六)法律、法规、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暴雨灾害预警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工程历史溃口段、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超警河段堤防等的巡查防守,病险水库主汛期原则上空库运行。
水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溃坝溃堤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可能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工作。
出现暴雨灾害前兆、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时,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适时采取组织游客避险等措施。
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接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布灾害风险提示,根据预警级别采取停止售票、关闭场所、疏散转移、就近避险等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统一指挥进入灾害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暴雨灾害引发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中断等威胁公众生命安全情况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根据灾情发展协调空中救援、应急通信等必要的抢险救援支持。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型农业保险、巨灾保险等多种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服务,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暴雨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依法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救援中伤亡的救援人员按照国家、省的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抚恤慰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保障,统一调度、调配本级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与属地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志愿队伍。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部署、物资配备标准和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工作。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家庭储备生活必需品。
人口密集的行政村(社区)、自然村,应当至少配备一个应急避难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汛前检查本辖区内的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完善配套生活设施,并在每个应急避难场所指定联系人,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使用。
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依法征用有关设施和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应急避难条件的单位,以及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配合;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被征用的设施和场地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补偿。
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指挥协调电信运营商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有权依法征用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依法给予补偿。
电力、供水部门应当建立用电、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保障应急抢险、通信、医院等单位的用电、用水需求。用电、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自备应急电源、用水。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卫生保障机制,明确卫生应急队伍的医药器械、应急电源、救护车、卫星通信设施等配置标准。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相关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参与有关设施设备建设。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时,应当结合暴雨灾害的特点和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暴雨灾害防御要求,统筹安排防御设施建设空间。
(一)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第六章区域协同
(一)探索建立暴雨灾害联合预警机制和信息平台,推动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实时共享和流域沿线联合预警;
(二)建立水工程调度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做好联合调度等响应措施的相互衔接;
(三)探索建立防汛指挥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协作;
(四)建立灾后重建评估机制,对受灾情况开展联合调查,分析原因,完善防灾减灾体系;
(五)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协同的其他工作。
(一)加强韩江—汀江流域上下游区域气象、水文监测站点布设的沟通协调,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加密布设气象、水文监测站网,协同做好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
(二)强化韩江—汀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调联动,发现重大防洪风险隐患、实施水工程调度运用等可能影响邻市的,应当及时通知邻市,并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理;
(三)探索地质灾害协同防治,加强极端天气情况下突发地质灾害的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四)推行隐患排查协作,共同开展交界区域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维修、管护等工作;
(五)加强应急救援方面的沟通与协同,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实现信息、通信、交通、救援队伍等资源共享,提高应急救援和基础设施修复能力。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未及时发布、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未履行暴雨灾害防御职责、启动应急响应的;
(四)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五)未落实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保障措施的;
(六)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