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重点区域内的暴雨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强化科技监测手段,完善监测站网。重点区域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开展规划、建设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暴雨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和维护工作,并根据需要补充设置人工雨量观测筒、水位尺等监测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