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三章 预警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水工程、道路桥梁、电力和通信设备设施、物资储备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进行常态化检查,排查致灾隐患;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汛前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对辖区内暴雨灾害隐患排查、风险警示等工作,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设施的除险加固工作。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