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四章 响应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发布后,自然资源、水行政、应急管理以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指导预警范围内的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群测群防,重点巡查预警范围内的山洪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临水临崖危险区、依山建房户、道路和桥梁隐患风险点等地点,加密监测,分析灾害风险,适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