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重点区域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接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前,对出现暴雨灾害前兆、可能发生威胁人身安全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的区域,或者发生突发性暴雨灾害灾情、险情的区域,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组织人员转移避险,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人员,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原居住地点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