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暴雨灾害预警包括暴雨预警,以及与暴雨相关的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灾害预警。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本行业暴雨灾害风险,按照法定职责适时发布、变更、解除本行业相关预警,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一)暴雨预警由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二)洪水预警由水文机构发布;
(三)山洪灾害预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五)其他行业预警由有关部门依职权发布。
预警发布部门应当严密监视暴雨灾害情况变化,提高预警准确率、时效性。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